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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

2022-04-11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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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經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於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印發是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有關全麵實行排汙許可製,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係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基本實現“全覆蓋”後,進一步鞏固排汙許可製度改革成果,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加快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係的具體措施。
  《指導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生態文明體製改革部署,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汙,對排汙許可的執法監管指明方向並提出要求,從總體要求、全麵落實責任、嚴格執法監管、優化執法方式、強化支撐保障等五方麵提出了22項具體要求,推動形成企業持證排汙、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
  《指導意見》聚焦目前排汙許可執法監管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了到2023、2025年的目標,明確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排汙單位在排汙許可執法監管中的責任,通過規範流程、強化跟蹤監管、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強化執法監測、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製、嚴懲違法行為以及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七個方麵切實打出一套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組合拳”。
  《指導意見》強調排汙許可執法監管效能,通過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執法正麵清單、推行非現場監管、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實施舉報獎勵、加強典型案例指導、鼓勵公眾參與以及強化普法宣傳等方式,協同提升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係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水平。
  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指導意見》落實,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推動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係的全麵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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