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按照從嚴治部的要求,為推進幹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進一步落實幹部群眾對人事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結合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實際,我部研究製定了《環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經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環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2.《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3.《環境保護部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人事 辦法 通知
抄送:駐部監察局,駐部審計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附件一:
環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錄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第五章 選拔任用
第六章 獎懲
第七章 培訓
第八章 調入(出)、交流回避
第九章 工資福利
第十章 辭職辭退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十二章 出國(境)審批
第十三章 申訴控告
第十四章 報告事項
第十五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推進部機關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規範化,建設一支高素質機關幹部隊伍,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曆史性轉變,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部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機關人事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堅持從嚴治部、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部機關司級幹部由部黨組管理;處級幹部由部黨組委托部人事部門管理;科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司級以下(含本級,下同)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部機關的機構編製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考試錄用
第六條 部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公務員,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加大從基層和實際工作一線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逐步做到基本上錄用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人員。
第七條 錄用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製定錄用計劃。部人事部門根據編製空缺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年度公務員錄用計劃,經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準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發布招考公告。部人事部門根據批準的公務員錄用計劃擬定招考公告,向社會統一發布。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網上公開報名,部人事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招考公告的職位條件,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四)筆試。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和組織進行。根據需要,可以增加環保專業科目的筆試。
(五)麵試。麵試由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
(六)確定考察人選。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部人事部門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準。
(七)體檢。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服務中心組織考察人選到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八)考察。部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組織對考察人選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九)審批。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
(十)公示與備案。部人事部門將部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按要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部人事部門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製度。試用期從正式報到之日起計算,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及時確定職務和級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確定新錄用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由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所在部門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麵考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擬任職務的意見,填寫《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任命職務、確定級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直接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曆的公務員: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製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部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曆的,可根據其資曆和工齡,比照部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麵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麵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麵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率。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麵的表現。
第十三條 部機關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談話、聽取彙報、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於每年年底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五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十六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十七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麵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麵存在不足。
第十八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誤、失職;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在部黨組的領導下,由部人事部門統一組織,機關各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機關各部門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和綜合處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實際情況吸收其他公務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下發通知,對年度考核工作進行部署。
(二)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撰寫述職述廉報告,並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司級正副職領導幹部在本部門全體人員會議上述職述廉,部人事部門、機關黨委、駐部監察局派人參加。司級正副職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後,在部門全體人員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部人事部門負責彙總統計測評結果。
司級非領導職務和處級以下公務員述職述廉由各部門組織實施。
(三)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被考核公務員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四)確定考核等次。司級正副職領導幹部的考核等次,由部黨組確定。司級非領導職務和處級以下公務員的考核等次,由各部門考核小組確定,部人事部門審核。
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各部門參加考核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
(五)對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六) 將考核結果以書麵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 下述公務員年度考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員,不進行考核。
(二)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本部門年度考核,不定等次,隻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三)調任或者交流輪崗的人員,由現工作部門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交流輪崗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四)到地方掛職鍛煉或駐外已滿半年且未結束的人員,由掛職單位或駐外機構考核並確定等次;未滿半年或當年已結束的人員,參加部機關的年度考核。
(五)因公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參加部機關的年度考核,根據學習、培訓情況確定等次。
(六)被立案調查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如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申請複核,應當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人事部門提出書麵申請。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可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幹部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懲、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第二十五條 部機關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管理權限規定如下:
(一)機關司級幹部由部黨組討論決定。
(二)機關處級幹部由幹部所在部門提出建議,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部人事部門組織考察並經部人事部門司務會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準。
(三)機關科級幹部由幹部所在部門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司務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部機關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任職,並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部機關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交流輪崗、掛職鍛煉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其他營利性機構兼任職務。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的須經組織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在職司級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報部長審批。處級以下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部機關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交流輪崗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部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公務員被免職後,應當及時辦理公務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部機關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即自行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應當具備《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資格:
(一)晉升正司級、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
(二)晉升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正處級領導職務、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三)晉升巡視員、副巡視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正處級職務五年以上;
(四)晉升調研員、副調研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處級、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主任科員、科員三年以上;
(六)部領導秘書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機要秘書選拔任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0號)執行。
晉升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晉升司級領導職務的,一般還應當有下一級領導職務的任職經曆。
第三十二條 部機關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表現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實行領導職務任職試用期製度。晉升司、處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試用期滿後,司級幹部正式任職由部人事部門考核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報部長審批。處級幹部正式任職由幹部所在部門考核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批。
經考核不勝任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免去現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適當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以及不勝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五章 選拔任用
第三十六條 選拔任用司處級幹部,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醞釀、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黨組批準,可以在機關或在京單位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也可以麵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按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機關各部門司級職務出現空缺需要調整補充,由部黨組進行充分醞釀,其中正職由部黨組書記與其他部領導醞釀,副職由部黨組委托部人事部門負責人溝通聽取部領導意見,確定調整補充方案。部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
機關各部門處級職務出現空缺需要調整補充,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領導班子內部醞釀,並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與部人事部門溝通。部人事部門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建議方案,經部長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提任司處級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提任司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組織民主推薦。其中副司級領導職務、司級非領導職務由所在部門領導班子根據民主推薦結果,與部人事部門溝通,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後備幹部考核情況,班子集體研究並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寫出現實表現材料報部人事部門。
提任處級幹部,由所在部門組織民主推薦,並根據民主推薦結果,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情況,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寫出幹部現實表現材料報部人事部門。
第三十九條 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幹部所在部門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司級正職領導職務人選推薦,也可以擴大參加推薦人員範圍或在部機關正處長以上幹部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副司級以上幹部範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司級幹部人選會議投票推薦,由部人事部門組織;處級幹部人選會議投票推薦,由各部門組織。會議投票推薦實際到會人數不得低於應到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次推薦因票數分散,未產生考察人選的,根據實際情況,經溝通後,可以差額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一般為:所在部門處級以上幹部。
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四十二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範圍內進行。
根據需要,可適當擴大個別談話推薦和征求意見的範圍。
第四十三條 司級領導職務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提任司處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組建幹部考察組,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與考察對象麵談、民主評議、查閱幹部檔案和相關材料等方式,全麵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注重考察幹部的思想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政情況。
第四十五條 民主測評主要了解考察對象工作情況和現實表現,重點了解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民主測評按照“德、能、勤、績、廉”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並設置“是否同意其任職”等征求意見欄目。
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度、大局意識、思想品質,政策水平、組織協調、業務能力,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複雜問題、基礎工作,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麵情況。
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較差、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四十七條 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一般在所在部門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需要,可擴大民主測評的範圍。擬任職人選,優秀、稱職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讚成票應過半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或不同意任職票達到二分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列為任職人選。
第四十八條 考察談話主要深入了解考察對象的曆史表現和現實表現,側重了解幹部在重大問題、關鍵時刻、艱苦複雜環境和完成部重點工作任務等方麵的表現,全麵了解幹部的德才素質、表現情況、發展潛力和心理素質等。
第四十九條 考察談話參加人員範圍如下:
(一)司級正職領導職務、巡視員和由副巡視員轉任司級副職領導職務人選,考察談話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
(二)司級副職領導職務、副巡視員和處長人選,考察談話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及所在處(室)全體人員。
(三)副處級領導職務和處級非領導職務人選,考察談話範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幹部和所在處(室)全體人員。
根據需要,可擴大考察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
第五十條 部人事部門就幹部思想政治素質、履行“一崗雙責”、理論和業務學習以及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直屬機關黨委的意見;就幹部廉政情況書麵征求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 部人事部門司務會議根據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考察情況提出任免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擬任司級幹部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公示,擬任處長在部機關公示,擬任副處長和處級非領導職務在本部門公示。公示時間為七至十五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由部主要領導、分管部領導談話;司級副職領導職務和司級非領導職務,由分管部領導和部人事部門談話;處級領導幹部任免由部人事部門或所在部門談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與任職幹部進行廉政談話。部人事部門負責向本人反饋考察情況。
第六章 獎 懲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第五十六條 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權限進行:
(一)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部門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經部人事部門審核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二)給予公務員集體、司級領導職務公務員獎勵,以及司級非領導職務、處級以下公務員記三等功以上獎勵,報部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司級非領導職務、處級以下公務員嘉獎,報部長審批。
(三)結合年度考核結果給予公務員的獎勵,按年度考核程序進行,不重複報批。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公務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存入部人事部門文書檔案。
第五十七條 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對於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部機關不再重複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按規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獎牌。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其中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等榮譽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給予部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十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處分的時間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原級別、原職務。
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環境保護部的人事關係。
第六十二條 給予公務員處分要依法依紀進行,由部人事部門與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溝通,研究提出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
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進行調查處理,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六十三條 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麵形式通知本人。
部人事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培 訓
第六十四條 部機關公務員培訓堅持理論聯係實際、以人為本、全麵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注重實效、科學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隊伍狀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
第六十五條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府現代管理的發展趨勢、環境保護管理與科技的新成果,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環保曆史性轉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生態文明等環境保護最新理論成果、總體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六十六條 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各部門製定公務員培訓規劃。擔任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五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部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二天。
第六十七條 部機關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一)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範、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及入部教育,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部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部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十二天。
未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予以任職定級。
(二)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可與中組部幹部調訓相結合。
調入部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三)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對公務員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從事專門業務工作所需的知識、能力和工作方法。專門業務培訓由部人事部門歸口管理,有關業務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四)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在職培訓由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各部門組織實施。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五)部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三十天以內的境外培訓,由國際司商有關部門選派;超過三十天的境外培訓,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選派。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組織的境外培訓,由部人事部門選派。
第六十八條 健全和落實組織調訓製度,幹部所在部門應當按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公務員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餘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餘時間參加有關學曆教育和其他學習。公務員在職學習取得的學曆、學位,須經部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確認。學習費用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部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公務員培訓情況作為考核司級領導班子和公務員本人的重要內容,是公務員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八章 調入(出)、交流回避
第七十條 因工作需要,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數內,部機關可調入工作人員。調入人選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公務員基本條件和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七十一條 調入公務員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調入司級幹部,由部黨組醞釀溝通提出人選,部人事部門組織對人選進行考察並提出意見,報部黨組討論決定。
(二)調入處級以下幹部,一般由用人部門商部人事部門提出人選,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部人事部門對人選進行考察並提出意見,報部長審批。
(三)個人向組織推薦調入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四)確定擬調任部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按有關規定在調出單位和部機關予以公示。
(五)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軍轉幹部接收、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部機關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調入手續,不重複報批。
第七十二條 公務員調出部機關,需提出書麵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司級公務員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分管部領導審核,報部長同意後,提交部黨組審批;
(二)處級以下公務員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核,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第七十三條 經批準調出人員,由部人事部門通知有關部門。調出人員要做好公務交接,及時到辦公廳、規財司、國際司、機關黨委、駐部監察局、機關服務中心和本人所在部門簽署意見,部人事部門開具行政、工資介紹信。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可以在部機關內部交流輪崗,也可以在部機關與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及其他部門之間交流任職。
第七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加大部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力度。司級公務員根據工作需要在部門之間交流輪崗,處級以下公務員一般在本部門不同處(室)之間交流輪崗,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部門之間交流輪崗。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交流輪崗:
(一)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並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
(二)擔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並在人財物管理和項目審批等一些敏感特殊職位上任職滿五年的;
(三)除特殊專業崗位外,處級以下公務員在同一處(室)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四)工作需要的;
(五)需要回避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輪崗的。
雖符合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條件,但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五年的處級以上公務員,可不進行部門之間的交流輪崗(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第七十七條 司級公務員的交流輪崗,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序報部黨組審批。處級公務員跨部門的交流輪崗,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處級公務員在本部門內交流輪崗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部人事部門審核後,報部長審批。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跨部門的交流輪崗,由接收部門商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人事司審批;在本部門內交流輪崗的,由所在部門研究決定,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公務員離任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負責財務工作的司級公務員離任,按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進行離任審計。
第七十九條 按照公務員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回避製度。具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在任職或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如實報告應回避事宜。
第八十條 幹部交流輪崗、回避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被確定為交流輪崗、回避的公務員必須服從組織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要給予批評教育;堅持不改的,予以免職。
第八十一條 部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公務員援藏、援疆、扶貧和掛職鍛煉。
掛職鍛煉的司級公務員一般不超過五十歲;處級公務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歲。部自主安排的掛職鍛煉,時間一般為一至二年;由中央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掛職鍛煉,按規定的掛職鍛煉時間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有計劃組織安排沒有基層工作經曆的年輕公務員到基層學習鍛煉。到基層學習鍛煉的時間一般為一年。
第九章 工資福利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政策,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津貼、補貼標準。
第八十四條 對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公務員,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數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實行正常晉升工資製度。
累計兩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累計五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八十六條 新錄用、調入、晉升職務、降職的公務員和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和津貼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工資變動按下列審批權限進行:
(一)司級公務員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負責核定。有特殊情況的,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
(二)處級以下公務員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負責審批;
(三)公務員正常晉升工資或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由部人事部門製定調整工資方案,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八十八條 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公務員給予的補助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對援藏、援疆、扶貧和掛職鍛煉的公務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實行年休假製度。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當年參加工作的,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按我部《機關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製度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九十條 公務員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對方未享受探親假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公務員的父母均不是北京居民且在京外工作或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公務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二)公務員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三)享受探親假的公務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參照年休假的程序進行審批備案。
第九十一條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公務員結婚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九十二條 女性公務員生育享受九十天產假;經所在部門批準可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少三年獨生子女獎勵費;晚育(女滿二十四周歲)女性公務員除享受九十天產假(不含剖腹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該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剖腹產假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辦理。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因病休假,需持醫生診斷證明,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可以休病假。
病假兩個月之內,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的配偶、直係親屬、嶽父母、公婆死亡後,可請三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的喪假。
第九十五條 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所述假期,相互之間可獨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喪假外,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章 辭職辭退
第九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提出書麵申請。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去公職:
(一)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按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三)審批結果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十八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提出調離部機關或出國自費留學、辭去公職的申請。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組織安排一年以上脫產培訓或由組織選派到國(境)外培訓、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公務員,自回部工作之日起,最低服務年限為三年,在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辭去公職或調出,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並賠償培訓費用。
經組織決定調出的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製。
第九十九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需要辭去領導職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條 部機關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人員編製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辭退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部門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報批。
(二)辭退司級公務員,由部黨組審批;辭退處級以下公務員,由部人事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三)辭退決定應當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第一百零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以及相關手續,交還個人使用的公共財物,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被辭退的公務員,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第一百零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其人事檔案按規定轉至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第十一章 退 休
第一百零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的;
(二)處級以下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司級女幹部年滿六十周歲的;
(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批準可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離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八條 根據中央要求,凡到達退休年齡的公務員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司級公務員退休,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分管部領導審核後,報部長批準。
處級以下公務員退休,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批準。
第一百零九條 個別到達退休年齡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任,暫不辦理退休手續的,應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繼續留任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一百一十條 退休費從批準退休之月的下月起發放,由部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填寫《退休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退休的公務員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之月的下月移交離退休幹部機構管理。離退休幹部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二章 出國(境)審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出國任務(項目)審批,按部有關規定執行。公務員因公出國(境),所在部門負有出國人員審查的直接責任,部人事部門負有出國人員政治審查的責任。
(一)出國(境)公務員必須政治可靠、曆史清楚、熱愛祖國、身體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進部機關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公務員,原則上不派遣出國(境)執行公務。
(二)正處級以上公務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由所在部門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報部人事部門備案;其他公務員因公臨時出國(境),在辦理出國(境)任務批件後,由所在部門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表》,經部人事部門審查,並由部黨組授權部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出國人員審查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的人員,不再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查手續,但須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三)公派出國留學(進修、培訓)的公務員,在國外的期限要嚴格執行批準的時間,一般不得延長;確需延期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按幹部管理權限報批,未經批準逾期不歸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務員配偶為外交人員,本人隨任或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公務員中的歸僑、僑眷申請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公務員的配偶為留學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或婚後在國(境)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申請出國 (境)探親的,可予批準,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務員因私出國(境),按事假對待,填寫《因私事出國(境)請假申請表》,並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一)司級正職請假,由本人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部人事部門審核,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二)司級副職及其他在職公務員請假,由本人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所在部門簽署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三)機關離退休的司級幹部,由本人向離退休幹部機構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離退休幹部機構審核後,由部黨組授權部人事部門領導審批。離退休處級以下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不再辦理審批手續,但應當事先向離退休幹部機構報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批準因私出國(境)的公務員,在境外的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出國(境)人員應當及時將本人離境日期報告所在部門和部人事部門,逾期不歸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經批準因私出國(境),其費用(包括往返旅費、在境外醫療費等)自理。
第十三章 申訴控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自被告知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人事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或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複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務員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
第十四章 報告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副處級以上黨員幹部應當向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同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 應當報告的有關事項,黨員幹部應當在事後三十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向部人事部門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報告人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部人事部門書麵請示。部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複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複意見辦理。
部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按規定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按組織答複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副處級以上公務員應當填寫《處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各部門負責接受本部門申報人的收入申報,並將申報材料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五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部人事部門負責部機關公務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定專人管理人事管理軟件和公務員人事檔案,及時做好公務員人事檔案的審核、歸檔和整理工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檔案室,嚴格歸檔程序,確保檔案安全。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務員人事檔案信息的歸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務員個人接受培訓或學曆證明等材料原件,由本人或所在部門及時送部人事部門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二)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登記表、考察材料、《幹部任免審批表》、工資變動審批(備案)表和獎懲審批表等材料,由部人事部門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三)公務員婚姻及其配偶、子女學習、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部門和部人事部門報告,部人事部門核實後及時變更幹部管理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條 管理人事檔案,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以下製度:
(一)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製度。凡是應收入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按時間、按要求歸入個人檔案。
(二)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製度。要按規定判斷材料是否屬歸檔範圍,未經鑒別和批準,不得擅自銷毀幹部檔案材料。
(三)人事檔案查(借)閱製度。查(借)閱檔案,必須經過批準,履行登記手續。任何組織不得批準任何人查(借)閱本人及本人公務回避對象的檔案。嚴禁查(借)閱人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劃圈、增刪、折疊或損壞檔案材料,並不得泄露檔案內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摘抄、複製檔案內容。
(四)人事檔案傳遞製度。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嚴禁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傳遞檔案要填寫傳遞單,並催要回執。
(五)人事檔案保管保密製度。部人事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可靠的檔案保管庫房。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防止人事檔案毀損、丟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發生。
第十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一百二十六條 部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有關人事管理工作的舉報和申請複核,製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百二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違反人事工作原則、程序、紀律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部人事部門應當在選人用人上切實為部黨組當好參謀,落實群眾對幹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自覺接受監督。
人事幹部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堅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模範遵守黨的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和各項規定,認真執行組工幹部“十嚴禁”紀律要求,自覺抵製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條 部機關人事管理的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對機關人事管理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行政體製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幹部錄用與調入
第三章 幹部任免
第四章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考察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六章 教育與培養
第七章 調出、辭職、辭退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九章 退休
第十章 出國(境)審批
第十一章 報告事項
第十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三章 工作紀律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推進派出機構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規範化,建設一支高素質幹部隊伍,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曆史性轉變,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部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派出機構人事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製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派出機構的機構編製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幹部錄用與調入
第六條 派出機構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含本級,下同)職務工作人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考試錄用工作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部人事部門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製定錄用人員計劃;
(二)發布人員招考公告;
(三)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筆試和麵試;
(五)按照規定確定考察人選;
(六)組織進行考察和體檢;
(七)審批、公示與備案。
第七條 新錄用工作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製度。試用期從正式報到之日起計算,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及時確定職務和級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並報部人事部門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確定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職務與級別,由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麵考核,填寫《新錄用工作人員任職定級審批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決定,並將任職定級情況抄報部人事部門。
第九條 新錄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任命職務、確定級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直接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曆的人員: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製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工作人員中,具有工作經曆的,可根據其資曆和工齡,比照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工作人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派出機構從外單位選調幹部,必須在規定的編製和職數限額內進行,從嚴控製,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司級幹部的選調,由部黨組醞釀溝通提出人選,部人事部門組織對人選進行考察並提出意見,報部黨組討論決定。
(二)處級幹部的選調,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由部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審批。
(三)科級以下幹部,以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為主要補充方式。確屬工作急需的業務骨幹的選調,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批準。
(四)個人向組織推薦調入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選調幹部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司級幹部年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下,處級幹部年齡一般在四十五歲以下,科級以下幹部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
(二)具有與擬調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曆和任職資曆。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三)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派出機構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在京派出機構從京外選調幹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製,原則上隻從地市級以上單位或部門選調。
(五)科級以下幹部,必須具有公務員身份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身份,且應當嚴格控製。
(六)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派出機構選調處級以下幹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調任人選建議,經批準同意後,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二)派出機構組織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麵考察材料。
考察時,應當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並認真查閱幹部檔案,全麵考察了解擬調任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麵的表現。應協商調出單位客觀、真實地提供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三)根據人選考察情況,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選,並按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四)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批材料包括:請示、幹部調任審批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五)經審批後,辦理人員調動手續,並按規定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登記。
第十三條 選調的幹部調入前是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一般平級確定職務。從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調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曆、文化程度、工作需要等因素,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幹部任職情況確定職務。
從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調入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的,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製,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條 擬調入幹部在選調考察期間,調出單位突擊提拔任職的,不予調入。
第十五條 選調幹部時應注意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齡、專業、素質結構需要和來源分布,避免短時期內從同一單位或地區選調多名幹部。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考試錄用和選調幹部實行回避製度。考試錄用和選調幹部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幹部任免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職數由部黨組核定;內設處室處級領導幹部職數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規定由部人事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職務序列為:主任、副主任。處級領導幹部職務序列為:處長、副處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條 非領導職務的序列、職數,參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非領導職務的序列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二十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由部黨組任免;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核備案後任免;主任科員以下幹部由所在單位任免,任免結果抄報部人事部門。
第二十一條 派出機構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在規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限額內,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幹部晉升應當具備《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資格:
(一)晉升正司級、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
(二)晉升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正處級領導職務、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三)晉升巡視員、副巡視員的,應當分別擔任下一級職務五年以上;
(四)晉升調研員、副調研員的,應當分別擔任下一級職務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應當分別擔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
晉升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晉升司級領導職務的,一般還應當有下一級領導職務的任職經曆。
第二十二條 選拔任用幹部,應當逐級進行。表現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提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由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任職時間從試用決定之日起計算。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以及在試用期間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的,按審批權限免去試任職務。免去試任職務的幹部,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科員以上職務的工作人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因工作需要或者辭職、退休及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應予免職。
第二十五條 實行幹部任免職談話製度。新任或免去派出機構正職的,由部主要領導談話;新任或免去派出機構副職、巡視員、副巡視員的,由分管部領導或部人事部門談話;新任或免去處級幹部職務的,由派出機構正職或分管副職談話;新任或免去處級以下幹部職務的,由派出機構人事部門談話。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應與本處室任免職幹部談話。
第二十六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任用幹部時,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於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在本單位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部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考察
第二十七條 派出機構選拔任用司處級幹部,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推薦考察或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的方式進行。
推薦考察方式的主要程序:醞釀、民主推薦、考察人選公示、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征求意見、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任職。
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按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提任司級職務,由部黨組醞釀研究;其中,司級領導班子正職由部黨組書記與其他部領導醞釀,司級領導班子副職由部黨組委托部人事部門負責人溝通聽取部領導的意見。提任處級幹部,由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醞釀研究。
司級幹部調整補充,由部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處級幹部調整補充,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選拔任用派出機構司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民主推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民主推薦司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民主推薦處級幹部,由派出機構組織進行。
第三十條 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派出機構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工作需要,推薦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正職人選,可以在部機關處長以上幹部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副司級以上幹部範圍內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擴大會議投票推薦範圍。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數不得低於應參加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次推薦因票數分散,未產生考察人選的,可以差額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一般為人選所在派出機構處級以上幹部。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三十二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派出機構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單位司級幹部和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範圍內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擴大個別談話推薦和征求意見的範圍。
第三十三條 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有關意見,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情況,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考察對象。司級幹部考察對象由部黨組確定,處級幹部考察對象由派出機構與部人事部門溝通後集體研究確定。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實行差額考察。
第三十四條 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組建考察組,采取民主測評、民意測驗、個別談話、查閱幹部檔案等方式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麵考察。派出機構司級幹部的考察由部人事部門負責;處級幹部的考察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 民主測評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並設置“是否同意其任職”等征求意見欄目。
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度、大局意識、思想品質,政策水平、組織協調、業務能力,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複雜問題、基礎工作,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麵情況。
民主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較差、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三十七條 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一般在人選所在派出機構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實際情況,可擴大民主測評的範圍。擬任職人選,其優秀、稱職票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職票應過半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或不同意任職票達到二分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列為任職人選。
第三十八條 個別談話主要是深入了解領導幹部德才素質及表現情況。個別談話評價內容、評價要點與民主測評相同。個別談話的參加人員範圍為:
(一)考察派出機構正職、巡視員和由副巡視員轉任派出機構副職人選,個別談話在該派出機構司級幹部、內設各處(室)主要負責人中進行。
(二)考察派出機構副職、副巡視員和處長人選,個別談話在該派出機構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及考察對象所在處(室)全體人員中進行。
(三)考察派出機構副處級領導職務、處級非領導職務人選,個別談話在該派出機構司級幹部和考察對象所在處(室)全體人員中進行。
根據實際情況,可擴大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
第三十九條 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就黨風廉政等方麵情況征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四十條 提任派出機構司處級幹部的,須在任職前公示七個工作日。司級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在部機關、各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公示;巡視員、副巡視員和處級幹部在本單位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按規定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任用、暫緩任用或不予任用的決定。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規定,對派出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二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考核,由部黨組負責;其他人員的考核,由派出機構負責,考核結果抄報部人事部門。
第四十三條 平時考核主要通過日常幹部考察和工作檢查、工作總結、聽取彙報以及考勤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四條 定期考核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組織實施,主要程序為:
(一)製定方案、動員部署。製定並公布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進行工作動員和部署。
(二)撰寫述職述廉報告。根據年度考核內容及有關要求,幹部對本年度工作表現進行總結,提交述職述廉報告,並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三)述職述廉與民主測評。領導班子成員在全體幹部會議上述職述廉,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在派出機構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其他幹部的述職述廉與民主測評由所在單位負責組織。
(四)個別談話。與派出機構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以上幹部進行個別談話,聽取對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評價意見。人數較少的單位,可適當擴大人員談話範圍。
(五)確定考核等次。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等次由部黨組確定。其他幹部的考核等次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提出建議,報領導班子集體審定。
(六)公示。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領導班子成員,在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其他工作人員,在所在單位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七)反饋考核結果。考核情況及結果應及時向考核對象反饋,並由考核對象本人在《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對領導班子的年度考核情況,由部人事部門向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領導班子集體反饋。對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情況,由部人事部門向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別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
處級以下幹部的年度考核情況,由派出機構向幹部本人反饋。考核工作結束後,派出機構應將本單位年度考核情況和處級以下幹部考核結果報送部人事部門。
(八)《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考核結果作為對工作人員進行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控製在本單位參加考核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
第四十六條 工作人員中,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當年不考核;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隻寫評語,不確定等次;掛職鍛煉或派出工作人員,在掛職單位或派入單位考核並確定等次,派出未滿半年的在原單位考核;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按管理權限考核,根據學習、培訓情況確定考核等次。被立案審查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工作人員如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申請複核,應當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人事部門提出書麵申請。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可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
第四十八條 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以及其他突出事跡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對違反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懲戒按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與培養
第五十條 幹部培養主要包括教育培訓、掛職鍛煉、交流輪崗等。派出機構應高度重視幹部培養工作。
第五十一條 教育培訓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位要求有計劃地開展。部人事部門負責總體規劃和統籌協調,重點抓好領導班子和人事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計劃、方案的製定和落實。
第五十二條 司處級領導幹部每五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部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不少於三個月的培訓,其他幹部參加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不少於十二天。
第五十三條 教育培訓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技能等為基本內容,一般采取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等方式。
(一)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工作人員進行的培訓,一般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十二天。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工作人員,不能任職定級。
(二)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幹部進行的培訓,一般應當在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時間原則上不少於三十天。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領導幹部,應及時進行補訓。
(三)業務培訓是根據幹部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幹部,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四)在職培訓是對幹部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幹部,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五十四條 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幹部培訓檔案,對幹部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幹部培訓情況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幹部本人的重要內容,是幹部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十五條 鼓勵幹部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學習培訓。幹部參加在職學曆(學位)教育須經本單位批準,學習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幹部在職學習取得的學曆、學位,須按幹部管理權限經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確認。
第五十六條 派出機構司處級幹部掛職鍛煉,由部人事部門統籌安排。科級以下幹部到基層鍛煉,由各單位研究決定。
選派鍛煉的幹部,由派出和接收單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單位管理為主。派出單位對幹部鍛煉情況跟蹤了解和考察,考察結果作為幹部使用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加強派出機構幹部交流輪崗。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單位任職滿十年的,一般應當交流任職;處級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十年的,一般應當在單位內部交流任職。派出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其他幹部的交流輪崗。
第五十八條 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服從和執行組織的交流決定。幹部應在接到交流輪崗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到新崗位報到,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的,予以免職或降職,並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調出、辭職、辭退
第五十九條 派出機構司級幹部調出由部黨組審批。處級幹部調出由所在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由部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審批。科級以下幹部調出,由所在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幹部本人要求調出的,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麵申請。
第六十條 幹部因出國定居、自費出國留學、脫產上學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離開單位,不再擔任國家公職的,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參照調出程序審批後辦理辭職手續。有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脫密期限、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正在接受審查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第六十一條 新錄用的工作人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自行提出調離或出國自費留學、辭去公職的申請。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二條 因幹部本人原因不適合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按審批權限批準後調出,或勸其辭職。
辭退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參照調出程序審批。
第六十三條 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縮減編製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四)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六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工作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 經批準調出、辭職、辭退的幹部,應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交接公務並辦理有關手續,交還個人使用的公共財物,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辦理手續的,按開除處理。
第六十六條 幹部辭職或者被辭退,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其人事檔案按規定及時轉至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被辭退的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辭退費。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六十七條 派出機構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政策,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津貼、補貼標準。
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新錄用、調入、晉升職務、降職的工作人員和軍隊轉業幹部等,工資和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第六十八條 派出機構工資變動按下列審批權限進行:
(一)司級幹部和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審批。
(二)處級以下工作人員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派出機構負責審批。
(三)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由部人事部門製定調整工資方案,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六十九條 對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工作人員,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數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工作人員給予一定補助費,標準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對援藏、援疆、扶貧和掛職鍛煉的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標準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實行年休假製度。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當年參加工作的,不享受年休假。各派出機構具體參照我部《機關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製度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七十二條 工作人員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對方未享受探親假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人員的父母均不是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居民且在外省(區、市)工作或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工作人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二)工作人員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三)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參照年休假的程序進行審批備案。
第七十三條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工作人員結婚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天產假;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少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晚育(女滿24周歲)女職工除享受九十天產假(不含剖腹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該獎勵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剖腹產假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辦理。
第七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需持醫生診斷證明,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休病假。
病假兩個月之內,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十六條 幹部的配偶、直係親屬、嶽父母、公婆死亡後,可請三天(不含往返路途時間)的喪假。
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六條所述假期,相互之間可獨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喪假外,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九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的;
(二)處級以下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司級女幹部年滿六十周歲的;
(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三十年,或者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由本人自願提出書麵申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八十條 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所在單位應研究提出辦理退休的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後,到齡辦理退休手續。
司級幹部退休,部人事部門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審批,分管部領導談話;處級及處級以下幹部退休,部人事部門審批,所在單位正職或分管副職談話。
第八十一條 退休費從批準退休之月的下月起發放,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批。
工作人員退休時,所在單位應填寫《退休審批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簽署意見後存入本人檔案。
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出國(境)審批
第八十二條 派出機構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審查和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批按照中央和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按照事假對待,並應嚴格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一)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因私出國(境),本人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部人事部門審核,征求國際司意見並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二)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副職因私出國(境),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由部人事部門審核,征求國際司意見後,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三)派出機構處級幹部因私出國(境),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一般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無審批權的單位,須經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四)退休司級幹部因私出國(境),本人向部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經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部人事部門審批。
(五)派出機構其他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部因私出國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經單位批準同意後,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十四條 經批準因私出國(境)的工作人員,在境外的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出國(境)人員應當及時將本人離境日期報告單位人事部門,逾期不歸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經批準因私出國(境),其費用(包括往返旅費、在境外醫療費等)自理。
第十一章 報告事項
第八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增強信息報送意識,及時、準確、全麵地向部人事部門報送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人事管理、人事製度改革、領導幹部黨風廉政等方麵的重大情況和重要活動;
(二)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嚴重病情、傷情等有關情況,在體檢中發現的健康方麵的重要情況;
(三)按照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十六條 派出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出現以上情況,應當在事後及時上報。對處於發展或處理過程中的難以及時核實的重要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先報送簡要情況,然後及時跟蹤續報全麵情況。
第八十七條 派出機構在報送相關信息工作中,應增強保密意識和紀律觀念,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開的重要情況,須嚴格限製知情範圍。
第八十八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派出機構副處級以上黨員幹部應當向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同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 應當報告的有關事項,黨員幹部應當在事後三十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向所在單位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報告人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所在單位書麵請示。所在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複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複意見辦理。
所在單位應當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部人事部門。部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將各派出機構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
第九十條 不按規定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按組織答複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
第九十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副處級以上幹部應當填寫《處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各單位負責接受本單位申報人的收入申報,並及時將領導班子成員的收入申報材料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九十二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檔案由部人事部門管理;其他工作人員的檔案由各單位管理。
第九十三條 人事檔案信息的歸檔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工作人員接受培訓或學曆證明等材料原件,按照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二)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登記表、考察材料、《幹部任免審批表》、工資變動審批(備案)表和獎懲審批表等材料,由所在單位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三)工作人員婚姻及其配偶、子女學習、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報告,人事部門核實後及時變更幹部管理信息。涉及領導班子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上述情況變化,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要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告部人事部門。
第九十四條 管理人事檔案,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以下製度:
(一)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製度。凡是應收入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按時間、按要求歸入個人檔案。
(二)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製度。要按規定判斷材料是否屬歸檔範圍,未經鑒別和批準,不得擅自銷毀幹部檔案材料。
(三)人事檔案查(借)閱製度。查(借)閱檔案,必須經過批準,履行登記手續。任何組織不得批準任何人查(借)閱本人及本人公務回避對象的檔案。嚴禁查(借)閱人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劃圈、增刪、折疊或損壞檔案材料,並不得泄露檔案內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摘抄、複製檔案內容。
(四)人事檔案傳遞製度。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嚴禁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傳遞檔案要填寫傳遞單,並催要回執。
(五)人事檔案保管保密製度。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可靠的檔案保管庫房。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防止人事檔案毀損、丟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發生。
第十三章 工作紀律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要增強紀律觀念,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資格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加強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十六條 各單位要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嚴格對機構編製,幹部職級、待遇和領導幹部職數的管理,嚴禁自行設置、變更機構,嚴禁突破核定編製隨意進人,嚴禁突破現有規定自行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和擅自增加領導職數,嚴禁隨意自設新的領導職務名稱。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人事幹部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堅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模範遵守黨的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和各項規定,認真執行組工幹部“十嚴禁”紀律要求,自覺抵製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派出機構人事管理的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構人事管理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由部行政體製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環境保護部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開招聘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幹部任免
第五章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考察
第六章 獎懲
第七章 職稱管理與幹部培養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九章 解聘與辭聘
第十章 退休
第十一章 出國(境)審批
第十二章 報告事項
第十三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四章 工作紀律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和人才路線、方針、政策,推進直屬事業單位(簡稱“直屬單位”)人事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規範化,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建設一支高素質幹部和人才隊伍,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曆史性轉變,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部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屬單位人事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直屬單位和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
由部負責管理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派出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條 直屬單位人事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實行部統一領導、分類指導,各單位分級負責的管理體製。
第五條 直屬單位的基本用人製度是聘用製度,各單位要按照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的責、權、利,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在直屬單位建立和推行崗位管理製度,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公開招聘
第七條 直屬單位除國家政策性安置、上級調配安排以及確需通過其他方式選拔補充的人員外,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崗位上出現空缺,都要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要求,麵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八條 經費來源部分或全部由財政補助的直屬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在編製內或核定崗位內進行。
第九條 公開招聘人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製定招聘計劃。招聘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二)發布招聘信息。直屬單位應當通過各種渠道廣泛發布信息,擴大選人用人範圍。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直屬單位基本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報名方式;考試、考核時間(時限)、內容、範圍等事項。
(三)組織報名。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試內容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一般采取統一筆試、麵試的方式進行。
(五)考核。對通過筆試、麵試的應聘人員,直屬單位組織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核。
(六)體檢。對通過考核的人員,應當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七)確定擬聘人員。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經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八)公示。對擬聘人員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九)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直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係。直屬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照規定實行試用期製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條 因特殊需要,直屬單位從外單位選調幹部,必須在規定的編製和職數限額內進行,從嚴控製,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司局級幹部的選調,由部黨組醞釀溝通提出人選,部人事部門組織對人選進行考察並提出意見,報部黨組討論決定。
(二)處級幹部的選調,由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人選,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報經部人事部門批準後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三)處級以下幹部由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按照規定程序選調。
(四)個人向組織推薦調入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第十一條 選調司局級幹部年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下,處級幹部年齡一般在四十五歲以下,處級以下幹部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選調幹部應當具有與擬調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曆和任職資曆;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在京直屬單位從京外選調幹部,應當按照京外調幹規定嚴格控製,原則上隻從地市級以上單位或部門選調。
第十二條 選調的幹部需要任職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或備案。
擬調入幹部在選調考察期間,調出單位突擊提拔任職的,不予調入。
第十三條 直屬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選調幹部實行回避製度。凡與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人員,不得應聘或調入該單位人事、財務、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幹部調入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人員聘用、幹部調入公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四條 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由部黨組負責考核;直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由本單位負責考核。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對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還要進行聘任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考核結果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解聘、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的依據。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按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具體程序為:考核準備、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形成考核材料、評定考核結果、反饋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對領導班子的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較差、差四個等次。
領導班子成員和工作人員的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 評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其民主測評的優秀得票率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評為稱職等次的人員,其民主測評的優秀和稱職得票率不得低於三分之二;民主測評的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民主測評的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九條 考核為好的領導班子及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對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優秀和稱職票達不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進行誡勉談話或工作調整;對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視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條 直屬單位工作人員中,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當年不考核;新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隻寫評語,不確定等次;掛職鍛煉或派出工作人員,在掛職單位或派入單位考核並確定等次,派出未滿半年的在本單位考核;派出學習、培訓人員按管理權限考核,根據學習、培訓情況確定考核等次。被立案審查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幹部任免
第二十一條 直屬單位司局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副局級以上幹部的任免,由部黨組管理;直屬單位處級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由部黨組委托部人事部門管理。直屬單位中層幹部(指內設二級機構正副職)的任免,由所在單位黨委(不設黨委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人事部門備案;其中直屬單位人事、財務、黨務、紀檢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事先征求部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其他幹部的任免,由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直屬單位選拔任用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應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一)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
(二)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提任領導班子成員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由專業技術人員提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五年以上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司局級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二十三條 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實行聘任製,每任聘期一般為四年,可以連聘連任。
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聘任期間享受國家和部規定的相應政治待遇、工資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 加大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交流力度。在一個職位任職滿兩個聘期的,一般應當進行交流輪崗。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任期目標責任製,加強對任期目標的績效考核,把任期目標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任免、獎懲、培訓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直屬單位中層幹部實行聘任製。聘任中層幹部必須在規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一般應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二十七條 直屬單位聘任中層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在作出任免決定前征求部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提拔任用中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
(二)屬於破格提拔的;
(三)超過任職年齡繼續留任的;
(四)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在本單位提拔的。
第二十八條 新提拔任職的直屬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實行任職試用期製度,試用期為一年。
第二十九條 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健康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離職學習一年以上的應予免職;任期內調離本單位的,從調離之日起職務自然免除。
第三十條 實行幹部任(免)職談話製度。新任或免去直屬單位司局級領導班子正職的,由部主要領導談話;新任或免去直屬單位司局級領導班子副職的,由分管部領導或部人事部門談話;新任或免去直屬單位處級領導班子正、副職的,由部人事部門談話;新任或免去中層幹部職務的,由直屬單位正職或分管副職談話;新任或免去中層以下幹部職務的,由直屬單位人事部門談話。
第五章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考察
第三十一條 直屬單位選拔任用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采取推薦考察或競聘上崗、公開選拔的方式進行。
推薦考察方式的主要程序:醞釀、民主推薦、考察對象公示、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征求意見、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任職。
競聘上崗和公開選拔,參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提任司局級職務,由部黨組醞釀研究;其中,司局級領導班子正職由部黨組書記與其他部領導醞釀,司局級領導班子副職由部黨組委托部人事部門負責人溝通聽取部領導的意見。提任處級領導班子成員,由部人事部門司務會議醞釀研究並報分管部領導、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同意。提任直屬單位中層幹部,由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醞釀研究。
第三十三條 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調整補充,由部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直屬單位中層幹部調整補充,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選拔任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民主推薦,由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直屬單位中層幹部的民主推薦,由直屬單位組織進行。
第三十五條 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人選,在人選所在單位進行,五十人以下的單位為全體在職人員;五十人以上的單位為中層以上幹部。根據工作需要,推薦司局級領導班子正職人選,可以在部機關處長以上幹部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副司局級以上幹部範圍內進行。特殊情況,直屬單位與部人事部門溝通後確定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擴大會議投票推薦範圍。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數不得低於應參加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次推薦因票數分散,未產生考察人選的,可以差額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一般為人選所在單位中層以上幹部。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三十七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內設二級機構正職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內設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範圍內進行。根據工作需要,推薦司局級領導班子正職人選,可以在部機關各部門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範圍內進行。
推薦直屬單位內設二級機構副職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單位綜合部門和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範圍內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擴大個別談話推薦範圍。
第三十八條 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有關意見,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情況,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考察對象。
司局級幹部考察對象由部黨組確定,處級領導班子成員考察對象由部人事部門司務會議研究後報分管部領導和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同意;直屬單位中層幹部考察對象由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確定,特殊情況應與部人事部門溝通後確定。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實行差額考察。
第三十九條 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提任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司局領導職務,由部人事部門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提任直屬單位中層幹部,由所在單位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
幹部考察采取民主測評、民意測驗、個別談話、查閱幹部檔案等方式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麵考察。
第四十一條 民主測評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度、大局意識、思想品質,政策水平、組織協調、業務能力,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複雜問題、基礎工作,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麵情況。
直屬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適當設置具有本單位或者崗位特點的測評內容。
第四十二條 民主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較差、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對擬提拔考察對象,應當設置“是否同意其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見欄目。
第四十三條 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的人員範圍,一般與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範圍相同。測評對象為中層以下幹部的,幹部所在二級機構全體在職人員應當參加。
根據實際情況,可擴大民主測評的範圍。擬任職人選,其優秀、稱職票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職票應過半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或不同意任職票達到二分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列為任職人選。
第四十四條 幹部考察個別談話主要是深入了解領導幹部德才素質及表現情況。個別談話評價內容、評價要點與民主測評相同。幹部考察個別談話的參加人員範圍為:
(一)考察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正職人選,個別談話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內設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中進行。
(二)考察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副職和內設二級機構正職人選,個別談話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內設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及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全體人員(十人以上的部門,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中進行。
(三)考察直屬單位二級機構副處級領導職務人選,個別談話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綜合處室主要負責人和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全體人員(十人以上的部門,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中進行。
根據實際情況,可擴大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
第四十五條 與擬提拔考察對象談話,一般采取考察組集體麵談的方式進行,進一步了解其思想水平、適應職位能力、發展潛力和心理素質等方麵的情況,比較對照不同考察環節的評價意見,核實反映的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了解。
第四十六條 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就黨風廉政等方麵情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提任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的,須在任職前公示七個工作日。司局級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在部機關、各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公示;處級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在本單位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按規定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任用、暫緩任用或不予任用的決定。
第六章 獎 懲
第四十八條 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在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對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獎勵,一般授予“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對直屬單位中層以下幹部職工的獎勵,由所在單位研究確定具體辦法。
第四十九條 獎勵審批權限為: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獎勵由部黨組研究決定;直屬單位中層以下幹部的獎勵由各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
第五十條 獎勵審批的程序是:
(一)提出意見。根據工作業績,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集體研究,提出獎勵意見或建議。
(二)申報。申報獎勵的材料包括:申請獎勵報告、《獎勵審批表》、事跡材料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審批、公示。經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在一定範圍內公示七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行政處分的審批及解除,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職稱管理與幹部培養
第五十二條 直屬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由各單位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者委托其他單位相應專業的評審委員會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由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或者由部人事部門委托相應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五十三條 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在核定的各單位專業技術職務限額內,在有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選聘。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均可以連聘連任。受聘期間享受所聘職務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條 直屬單位工人按照專業技術崗位和普通崗位由各單位進行管理,技術崗位工人的考核與晉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十五條 各直屬單位要著眼於事業長遠發展的需要,通過加大幹部輪崗交流和培訓等方式加強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培養鍛煉,為事業發展儲備人才。
第五十六條 直屬單位人員培訓實行分級管理。部人事部門負責總體規劃、統籌管理和組織協調,並具體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人事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劃、方案的製定和落實。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五十七條 部人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製定直屬單位工資、津貼、補貼等各項政策,並監督指導各單位組織落實。直屬單位應按照國家以及部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工資、津貼、補貼等政策。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工資變動,按照程序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第五十八條 工作人員工資正常晉升以及因職務變動調整工資,按國家有關工資管理規定執行。新調入人員的工資,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具體辦法核定。
第五十九條 實行年休假製度。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當年參加工作的,不享受年休假。直屬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部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年休假製度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工作人員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對方未享受探親假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人員的父母均不是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居民且在外省(區、市)工作或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 工作人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二) 工作人員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三) 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參照年休假的程序進行審批備案。
第六十一條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工作人員結婚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天產假;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少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晚育(女滿二十四周歲)女職工除享受九十天產假(不含剖腹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該獎勵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剖腹產假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執行。
第六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需持醫生診斷證明,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休病假。
病假兩個月之內,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六十四條 幹部的配偶、直係親屬、嶽父母、公婆死亡後,可請三天(不含往返路途時間)的喪假。
第六十五條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所述假期,相互之間可獨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喪假外,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九章 解聘與辭聘
第六十六條 直屬單位要規範解聘辭聘製度。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十七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屬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十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六十八條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直屬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十九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單位可以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七十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七十二條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三條 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後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賠償在聘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後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七十五條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聘用單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並、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七十六條 受聘人員與所在聘用單位的聘用關係解除後,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第十章 退 休
第七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的;
(二)女工勤人員年滿五十周歲的,處級以下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司級女幹部年滿六十周歲的;
(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八條 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所在單位應研究提出辦理退休的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後,到齡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十九條 直屬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司局級幹部退休,部人事部門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領導審批,由分管部領導或者部人事部門談話。
(二)處級領導班子成員退休,部人事部門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審批,由部人事部門談話。
(三)中層幹部退休,所在單位領導班子研究並報部人事部門備案,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談話,或者委托人事部門談話。
(四)其他工作人員退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征得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分管人事工作領導批準,由人事部門談話。
第八十條 退休費從批準退休之月的下月起發放,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工作人員退休時,所在單位應填寫《退休審批表》,按照管理權限簽署意見後存入本人檔案。
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出國(境)審批
第八十一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審查和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批按照中央和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應嚴格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因私出國(境),本人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部人事部門審核,征求國際司意見並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二)直屬單位副職因私出國(境),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由部人事部門審核,征求國際司意見後,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三)直屬單位處級幹部因私出國(境),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麵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一般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無審批權的單位,須經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四)退(離)休司局級幹部因私出國(境),本人向部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經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部人事部門審批。
(五)直屬單位其他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部因私出國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經單位批準同意後,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十三條 經批準因私出國(境)的工作人員,在境外的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出國(境)人員應當及時將本人離境日期報告單位人事部門,逾期不歸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經批準因私出國(境),其費用(包括往返旅費、在境外醫療費等)自理。
第十二章 報告事項
第八十四條 直屬單位應增強信息報送意識,及時、準確、全麵地向部人事部門報送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人事管理、人事製度改革、領導幹部黨風廉政等方麵的重大情況和重要活動;
(二)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院士及知名專家學者的嚴重病情、傷情等有關情況,在體檢中發現的健康方麵的重要情況;
(三)按照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十五條 直屬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出現以上情況應當及時上報。對處於發展或處理過程中的難以及時核實的重要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先報送簡要情況,然後及時跟蹤續報全麵情況。
第八十六條 直屬單位在報送相關信息工作中,應增強保密意識和紀律觀念,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開的重要情況,須嚴格限製知情範圍。
第八十七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直屬單位副處級以上黨員幹部應當向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同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八條 應當報告的有關事項,黨員幹部應當在事後三十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向所在單位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報告人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所在單位書麵請示。所在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複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複意見辦理。
所在單位應當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部人事部門。部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將各直屬單位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彙總後報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
第八十九條 不按規定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按組織答複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
第九十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副處級以上幹部應當填寫《處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各單位負責接受本單位申報人的收入申報,並及時將領導班子成員的收入申報材料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九十一條 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副局級幹部、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檔案由部人事部門管理;其他工作人員的檔案由各單位管理。
第九十二條 人事檔案信息的歸檔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工作人員接受培訓或學曆證明等材料原件,按照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二)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登記表、考察材料、《幹部任免審批表》、工資變動審批(備案)表和獎懲審批表等材料,按照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三)工作人員婚姻及其配偶、子女學習、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報告,人事部門核實後及時變更人員管理信息。涉及領導班子成員、司局級幹部、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上述情況變化,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要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告部人事部門。
第九十三條 管理人事檔案,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以下製度:
(一)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製度。凡是應收入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按時間、按要求歸入個人檔案。
(二)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製度。要按規定判斷材料是否屬歸檔範圍,未經鑒別和批準,不得擅自銷毀幹部檔案材料。
(三)人事檔案查(借)閱製度。查(借)閱檔案,必須經過批準,履行登記手續。任何組織不得批準任何人查(借)閱本人及本人公務回避對象的檔案。嚴禁查(借)閱人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劃圈、增刪、折疊或損壞檔案材料,並不得泄露檔案內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摘抄、複製檔案內容。
(四)人事檔案傳遞製度。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嚴禁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傳遞檔案要填寫傳遞單,並催要回執。
(五)人事檔案保管保密製度。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可靠的檔案保管庫房。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防止人事檔案毀損、丟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章 工作紀律
第九十四條 各單位要增強紀律觀念,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資格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加強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要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嚴格對機構編製,幹部職級、待遇和領導幹部職數的管理,嚴禁自行設置、變更機構,嚴禁突破核定編製隨意進人,嚴禁突破現有規定自行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和擅自增加領導職數,嚴禁隨意自設新的領導職務名稱。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第九十六條 各單位人事幹部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堅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模範遵守黨的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和各項規定,認真執行組工幹部“十嚴禁”紀律要求,自覺抵製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直屬單位人事管理的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對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八條 直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製定本單位人事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由部行政體製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