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幹部掛職工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總局機關各部門、中紀委、監察部派駐總局紀檢組、監察局、總局直屬機關黨委、紀委、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現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幹部掛職工作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幹部掛職工作的暫行辦法》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幹部掛職 暫行辦法 通知
抄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人事司
附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幹部掛職工作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培養鍛煉中青年幹部,使其開闊視野,磨練意誌,轉變作風,積累經驗,增長才幹,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我局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掛職幹部包括:
(一)總局選派到地方黨政領導機關、綜合部門或環保係統擔任領導職務進行實踐鍛煉的幹部;
(二)按照中央要求選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區掛職鍛煉幹部或“博士服務團”成員等;
(三)中央和地方選派到總局進行掛職鍛煉的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環保係統在職領導幹部以及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認可的後備幹部。
第三條 選派掛職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擁護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作風正派;
(三)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
(四)司局級(地廳級)幹部的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處級(市縣級)幹部的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第二章 總局幹部到地方掛職鍛煉
第四條 總局選派幹部到地方掛職鍛煉,由總局黨組決定掛職人選,人事部門負責與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聯係,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需報中央組織部備案的,經批準後,由人事部門與有關省(區、市)委組織部門聯係按程序辦理,並及時抄送幹部掛職所在地的上級黨委組織部門。
總局人事部門負責辦理選派幹部的任免呈報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總局幹部到地方掛職的時間一般為二年。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要求選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區掛職鍛煉幹部和“博士服務團”成員的掛職時間,執行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
第六條 總局人事部門應加強對派出掛職幹部的管理,定期同派出單位及幹部掛職所在地黨委組織部門保持聯係,及時了解情況,定期對幹部進行考核。
第七條 到地方掛職鍛煉的幹部應自覺接受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積極參加各項政治活動,主動彙報學習工作情況,按時參加當地年度考核。
第八條 幹部掛職期滿後,總局人事部門會同幹部掛職所在地黨委組織部門對幹部進行考核,寫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 地方幹部到總局掛職鍛煉
第九條 省級環保局可以根據幹部培養規劃,在征求省委組織部同意後,有計劃地選派本係統幹部到總局掛職鍛煉。各地市級以下環保係統選派幹部到總局掛職鍛煉,原則上由各省環保局統籌考慮,並在征得地(市)黨委組織部門的同意後,由省委組織部統一與總局人事部門聯係。
因特殊工作需要,地(市)環保部門直接選派幹部到總局掛職鍛煉的,需事先向省環保局通報有關情況,並征得省局同意後,可由派出單位與當地組織部門聯係,由市委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正式征求總局意見。
派到總局機關掛職鍛煉的幹部,需經總局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報請黨組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地方幹部到總局掛職的時間一般為一年。中央統一選派的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掛職鍛煉幹部的掛職時間,執行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在總局掛職的幹部,由掛職所在單位(部門)對其進行日常管理,並幫助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掛職幹部因事需要請假的,3天以內,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批準,3至7天的,需經人事部門批準。中央選派到總局掛職的幹部,請假超過7天的,需報中央組織部批準後,由人事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到總局掛職鍛煉的幹部應自覺接受掛職單位(部門)和人事部門的管理,自覺參加各項活動,按時參加年度考核,並主動向派出單位彙報學習和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幹部掛職期滿後,總局人事部門協助派出掛職幹部的地區或單位對幹部進行考核,寫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掛職幹部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總局選派的幹部在地方掛職期間,享受機關在職幹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和各種補貼。在掛職第二年度,幹部本人或家屬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期,所需費用由派出單位(部門)予以列支。幹部在掛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掛職單位報銷,休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派出單位報銷。家屬在探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由其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對到艱苦地區參加扶貧掛職鍛煉的幹部,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按月計發補貼;由中央統一安排到新疆、西藏掛職鍛煉的幹部,除按上述規定標準進行補貼外,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生活補助,並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手續。
第十六條 地方幹部到總局掛職期間,食、宿費用原則上由派出單位承擔;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及其他貧困地區派出的掛職幹部,在承擔食、宿費用上確有困難的,由總局酌情予以解決。由中央選派的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掛職幹部,掛職的時間及食、宿安排,按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地方省級組織部推薦、並經總局黨組批準到總局機關掛職的地方幹部,在掛職期間,可以享受總局機關的午餐補貼及節日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