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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負責同誌就《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答記者問

2022-01-15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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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生態環境統一監管職責和行業管理職責,以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以突出問題為導向,堅持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采取針對性舉措,切實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從《意見》出台的背景、編製過程、主要思路和內容、保障落地見效等方麵,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問《意見》起草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我國海水養殖業不斷發展,已成為我國重要的海洋支柱產業之一,沿海11個省(區、市)從業的規模化企業達3萬餘家、人員近百萬,對我國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和海產品保供等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近年來沿海部分區域存在海水養殖不規範發展現象,帶來了不同程度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要求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加強監管,推進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經國務院同意,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幹意見》等也對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已成為“十四五”時期深入打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推進海洋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保障優質海產品供給、促進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
  《意見》的出台,一是在有效保障海水養殖業穩定發展的基礎上,著力推動解決部分地區海水養殖業不規範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為深入打好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持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等奠定堅實基礎。二是以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為契機,推動池塘和工廠化養殖、開放式養殖等各種養殖模式轉型升級,助力海水養殖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問:請問《意見》的製定過程如何?
  答:2020年上半年開始,生態環境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先後赴遼寧、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等海水養殖集中分布區進行專題調研,收集各類資料、監測數據、專家意見等2000餘份。一年多來,先後組織召開6次座談交流和專家谘詢會,專題聽取相關企業及行業領域專家意見。在此基礎上,編製形成《意見》初稿。經充分征求沿海各省(區、市)相關部門意見,並通過部官方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生態環境部與農業農村部對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深入研究並予以充分采納,共同修改完善形成《意見》。
  《意見》編製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並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正在編製的《“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劃做好充分銜接,也充分考慮了海水養殖業綠色發展和轉型升級、社會民生需要等,為相關工作指明了方向。
  問:請問《意見》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環保為民,總體按照“分區分類、因地製宜、逐步推進”的差異化監管思路,同時充分考慮海水養殖從業者經濟可接受性和技術可行性,以海洋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促進海水養殖業綠色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好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的各項要求:一是突出精準治汙,聚焦對近岸海域水質、自然岸線和海洋生態破壞較為嚴重的池塘養殖和工廠化養殖模式,加強對海水養殖尾水排放、養殖固體廢物處置、清塘等產排汙環節的監管;同時也對開放式海水養殖活動提出了監管要求;二是突出科學治汙,在海水養殖尾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置等方麵,積極支持引導產業轉型升級,並強化科研投入和技術研究;三是突出依法治汙,在環評管理、養殖空間布局、標準製定、排汙口整治、環境監測評價、執法檢查等方麵,把工作重點放在依法依規“監管”上。
  《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嚴格環評管理和布局優化、實施養殖排汙口排查整治、強化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加強政策支持與組織實施等四個方麵10項舉措,進一步明確了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重點任務。
  一是嚴格環評管理和布局優化。旨在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影響的源頭管控,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的相關規劃環評審查和項目環評管理,組織摸排;督促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落實養殖水域灘塗規劃,逐步解決曆史遺留問題。
  二是實施養殖排汙口排查整治。沿海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等部門,指導督促沿海地市開展養殖排汙口排查。沿海地市要按照國家入河入海排汙口監督管理要求,將海水養殖排汙口作為入海排汙口分類整治的重點對象,推動實施養殖排汙口依法取締一批、規範整治一批、清理合並一批。
  三是強化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以沿海地方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為核心,逐步推進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工作。按照統一部署製定出台地方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並就標準指標提出要求。建立健全海水養殖尾水監測體係,以工廠化養殖為重點,逐步將池塘養殖尾水納入監測範圍。實施分類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養殖活動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監視監管力度,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加強對養殖固體廢物、清塘淤泥收集及無害化處理的指導。重點針對養殖固體廢物丟棄、黑臭水體等加強執法檢查。
  四是加強政策支持與組織實施。生態環境部門在排汙口管理、養殖項目環評等方麵加大幫扶力度,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在養殖減排設施設備完善和養殖固體廢物收集處置等方麵,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各級地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強化部門聯動協作和信息共享,加強對海水養殖綠色發展好經驗、好做法的宣傳引導。
  問:請問如何保障《意見》相關任務要求落地見效?
  答:一是《意見》本身具有良好的製度和實踐基礎。“十三五”以來,以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為先導,部分沿海省(區、市)已經著力推進入海排汙口“查、測、溯、治”工作,基本掌握海水養殖排汙口相關信息;遼寧、海南、天津、江蘇等一些沿海省市在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方麵也已開展相關工作,具備較好基礎。同時,生態環境部門持續推進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製訂技術導則的編製,將對沿海地方標準的製定提供有力指導和支持。農業農村部門多年來大力推進實施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和海水養殖業綠色轉型升級,為海水養殖布局優化、環保設施建設、環境監管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是強化部門聯動協作,推動形成各方合力。《意見》合力推進部門、地方、養殖主體、社會公眾各方共同參與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首先,《意見》由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共同印發,將生態環境部門的統一監管職能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的行業管理職能進行有機銜接,強化部門統籌協調。其次,《意見》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地方可充分結合不同地區養殖業發展差異和監管需求,因地製宜製定排放標準、開展監測試點等。再次,《意見》引導養殖主體綠色轉型,鼓勵養殖尾水集中處理、生態化處理,支持養殖主體開展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近海網箱(浮球、浮伐等)環保改造、工廠化養殖循環水配套和養殖固體廢物收集處置等。最後,《意見》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增強海水養殖從業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鼓勵社會公眾使用環保熱線等平台監督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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