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1 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和《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8 號),完善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係,指導和規範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製定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