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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21年輻射安全許可證頒發情況的函
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2021年我部先後受理並審查了北京國原新技術有限公司等共計9家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及相關材料,認為上述9家單位滿足輻射安全許可證申領的各項條件,向其頒發了輻射安全許可證。現將2021年我部頒發的9家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關情況函送你單位(詳見附件)。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場所等級屬於乙級、丙級的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權限由生態環境部下放至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原由我部發證並監管的昆明原子高科醫藥有限公司、湖北安迪科正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遼寧華益派特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該類單位的輻射安全監管職責移交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附件:輻射安全許可證基本信息表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2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生態環境部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