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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試行)

2015-07-03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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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公務員隊伍和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建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務員和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以下簡稱領導班子)的年度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分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程師,正司局長,副司局長,司局級非領導職務人員,正處長,副處長,處科級非領導職務人員七個層級進行。

  第三條 年度考核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應用公務員年度考核信息係統,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年度考核工作在部黨組領導下,由人事司統一組織,機關各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麵,注重考核工作實績。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還要突出考核堅持黨性原則,駕馭複雜局麵,抓班子、帶隊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等方麵情況。

  第六條 加強對公務員德的考核。堅持政治性、先進性、示範性要求,加大對公務員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的考核力度,針對不同層級公務員,突出不同的考核重點。

  第七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麵。重點考核本年度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部黨組重大要求、完成年度目標工作任務、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廉政建設等方麵情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條 年度考核一般在考核年度年底或翌年年初進行,基本程序包括:前期準備、撰寫報告、會議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形成考核意見、確定等次、結果反饋等。

  根據實際需要,可在一定範圍內采取個別談話等方式聽取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意見。

  第九條 前期準備。人事司製定年度考核工作計劃,會同直屬機關黨委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組建考核組,負責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組組長應由思想素質好、堅持原則、經驗豐富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各部門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組,負責本部門司局級非領導職務和處級以下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條 撰寫報告。公務員撰寫個人述職報告,提交主管領導審閱。各部門進行年度總結,撰寫工作報告,由領導班子集體審定。領導班子工作報告和個人述職報告要內容翔實,文字簡練,實事求是,並提前上傳至公務員年度考核信息係統。

  第十一條 會議述職述廉。考核組組織召開年度考核會議,部門全體人員參加,考核組組長作動員,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並代表領導班子作工作報告,班子成員進行個人述職述廉。其他公務員述職由各部門組織。

  第十二條 民主測評。會議述職結束後,由考核對象的上級、同級和下級根據平時了解情況和考核對象總結述職,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公務員年度考核信息係統分別對考核對象進行測評。其中主管領導對下級進行測評應注意聽取有關方麵的意見。

  第十三條 形成考核意見。考核組在總結述職、民主測評等基礎上,客觀公正地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提出年度考核評價意見建議,報人事司。

  第十四條 確定等次。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等次的確定按《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執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

  (一)各部門公務員民主測評得分按司局級、處級及科級分別排序,各層級排名在前30%且得分在90分以上的人員有資格評為優秀。

  (二)人事司根據考核組意見建議,研究提出總工程師、核安全總工程師、各部門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考核等次意見,報黨組會研究決定。其中優秀等次人選不超過部機關參加考核總人數的5%。

  (三)其他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部門研究提出建議,人事司審核後,報部領導審批。其中優秀等次人選不超過各部門參加考核人數的15%。確定優秀等次人選要兼顧各個層級的人員。

  (四)擬確定為優秀的公務員在部係統範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結果反饋。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以書麵形式通知被考核人,並由本人簽署意見。領導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見由人事司向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領導班子集體反饋。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和申訴。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以及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2.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3.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4.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4.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5.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2.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4.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十八條 健全公務員年度考核和選拔任用聯係機製,在競爭性選拔中公務員年度考核得分可以按一定比例計入總成績。

  第十九條 公務員在年度考核測評中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核認定不勝任現崗位的,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調整;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視情況分別作出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的使用: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測評結果低於70分,或者總體評價好和較好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核確實存在問題的,督促領導班子加強整改;主要負責人確有責任的,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隻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擔任多項職務的公務員,一般在承擔主要工作職責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新提拔任職的公務員,按現任職務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調任或者轉任公務員,參加部機關當年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

  派出掛職(學習)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學習)鍛煉期間由掛職(學習)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部機關進行考核。

  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部機關進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四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年度達到退休年齡且不再擔任職務的公務員,參加部機關當年年度考核,但不參加測評,直接確定等次。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七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不進行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九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複、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應急中心正式在編人員的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駐外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行政體製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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