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製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製定部門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製定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製定陸地和海洋各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排汙許可證製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海洋等...